1·使用的電源電壓、頻率須符合電機銘牌上的規定。在額定頻率下,電源電壓不得低于額定值的90%,否則電機不能帶動額定負載運行。
2·功率小于600W的電機溫升限值為85K;工作制S2,S4的電機溫升值允許高于規定值10K;滾動軸承允許溫度95攝氏度。當環境溫度超過40攝氏度或海拔高度超過1000米時,應降低電動機功率使用,否則電機過熱損壞。
3·盤式電機有S1,S2和S4三種工作制,該電機所配驅動部件的工作定額須符合電機銘牌上的規定,制動頻率不大于4次/分,否則應特殊設計。
4·電機不準暴曬雨淋;露天使用應加防護罩;用于空氣相對濕主不大于90%,周圍無爆炸、腐蝕介質的場所。
5·電機應置于干燥及無有害氣體的場所,嚴禁與其它酸、堿化學物品存放。運輸過程中須保證電機不受碰撞、雨淋,不得與其它有害化學物品混裝。
6·通過設在軸向推力軸承與彈簧之間的墊片,可調整定、轉子之間的氣隙。該氣隙在出廠時已調整合理,在檢查中一般不允許變動。
8·電機的制動力矩作為定值標注于銘牌上,不允許隨意改變影響制動力矩的彈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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